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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初次審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草案)》。
[字號: ] 2016-07-04    閱讀次數:3074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初次審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草案)》。

2016年7月2日下午3時,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今日進行表決。資產評估法獲138票贊成票,表決通過,將于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編輯
總 則
[1]  為了規范資產評估行為,保護資產評估當事人合法權益和公共利益,促進資產評估行業健康發展,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資產評估,是指注冊評估師和評估機構測算資產價值的專業服務行為。
資產評估業務包括不動產評估、動產評估、無形資產評估、企業價值評估和其他經濟權益的評估。
第三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需要確定評估對象價值的,可以委托評估機構評估。
涉及國有資產產權變動和公共利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評估的,應當依法委托評估機構評估。
第四條 注冊評估師執業,應當加入評估機構。
注冊評估師承辦業務,由其所在的評估機構統一受理并與委托人簽訂委托合同。
第五條 注冊評估師和評估機構執業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評估準則。
注冊評估師和評估機構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執業,受法律保護。
第六條 資產評估行業可以按照不同領域依法設立行業協會,實行自律管理,接受有關資產評估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
第七條 國務院建立資產評估行業管理協調配合機制,負責協調和指導資產評估行業發展。有關資產評估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資產評估行業進行監督。
第二章編輯
注冊評估師
第八條 注冊評估師是指依法取得資格,經過執業注冊從事評估業務的專業人員。
第九條 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設定注冊評估師專業類別。
第十條 國家實行注冊評估師資格全國統一考試制度。
第十一條 具有高等院校專科以上學歷的公民,可以申請參加注冊評估師資格全國統一考試;考試成績合格的,由有關資產評估行業協會頒發成績合格證書。
第十二條 國家實行注冊評估師執業注冊制度。未經執業注冊,不得以注冊評估師名義執業。
第十三條 持有注冊評估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書,在評估機構從事相應評估業務兩年以上的,可以向有關資產評估行業協會申請執業注冊。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人員申請執業注冊的,受理申請的資產評估行業協會應當準予注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因故意犯罪或者在從事評估、財務、會計、審計活動中因過失犯罪而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五年的;
(二)在從事評估、財務、會計、審計活動中因違法行為而受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五年的;
(三)被開除公職,自處分決定作出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五年的;
(四)被吊銷注冊評估師執業證書的;
(五)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評估師執業證書,被撤銷注冊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予注冊的情形。
第十四條 有關資產評估行業協會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注冊的決定;準予注冊的,頒發注冊評估師執業證書,并報國務院有關資產評估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有關資產評估行政管理部門發現注冊不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通知資產評估行業協會依法撤銷注冊。
不予注冊的,有關資產評估行業協會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已取得注冊評估師執業證書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準予注冊的資產評估行業協會撤銷注冊并予以公告:
(一)不符合本法規定的執業注冊條件被準予注冊的;
(二)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評估師執業證書的;
(三)因故意犯罪或者在從事評估、財務、會計、審計活動中因過失犯罪而受刑事處罰的。
注冊評估師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由準予注冊的資產評估行業協會注銷注冊評估師執業證書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條 注冊評估師應當按照其注冊的專業類別執業,并且只能在一個評估機構執業。
第十七條 注冊評估師在執業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執業,簽署評估報告;
(二)要求委托人提供相關的權屬證明、財務會計信息和其他資料,以及為執行公允的評估程序所需的必要協助;
(三)依法向相關政府部門或者其他組織查閱執業所需的文件、證明和資料;
(四)拒絕委托人及其他組織、個人對評估行為和評估結果的干預;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八條 注冊評估師在執業活動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誠實守信,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執業;
(二)遵守評估準則和有關標準,履行調查職責,獨立分析估算,勤勉謹慎執業;
(三)完成規定的后續教育,保持和提高專業能力;
(四)對執業中使用的有關文件、證明和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
(五)對執業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予以保密;
(六)與委托人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及評估對象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七)接受行業協會的自律管理,履行行業協會章程規定的義務;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九條 注冊評估師在執業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費用;
(二)同時在兩個以上評估機構執業;
(三)采用欺騙、利誘、脅迫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
(四)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或者冒用他人名義執業;
(五)簽署本人未參與項目的評估報告;
(六)在法律規定的禁止期間內,買賣委托人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的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或者其他財產;
(七)索要、收受或者變相索要、收受合同約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財物,利用執業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八)簽署虛假評估報告;
(九)貶損或者詆毀其他注冊評估師;
(十)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編輯
評估機構
第二十條 評估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從事評估業務的專業機構。
第二十一條 設立評估機構,應當依法采用合伙或者公司形式。
采用合伙形式設立評估機構,應當有兩名以上注冊評估師;其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應當是具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且最近三年內未受停止執業處罰的注冊評估師。
采用公司形式設立評估機構,應當有八名以上注冊評估師和兩名以上股東,其中三分之二以上股東應當是具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且最近三年內未受停止執業處罰的注冊評估師。
評估機構的合伙人或者股東為兩名的,兩名合伙人或者股東都應當是具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且最近三年內未受停止執業處罰的注冊評估師。
第二十二條 設立評估機構,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評估機構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有關資產評估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有關資產評估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評估機構備案情況向社會公告;發現評估機構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應當通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 評估機構開展業務不受地域和行業限制。
第二十四條 評估機構應當依法開展業務,建立健全質量控制和內部管理制度,保證評估報告的客觀、真實、合理。
評估機構應當依法接受監督檢查,如實提供評估檔案以及相關情況。
評估報告應當由兩名以上注冊評估師簽名并加蓋評估機構公章。評估機構及注冊評估師對評估報告依法承擔責任。
評估檔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五年。
第二十五條 評估機構開展業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委托人收取費用。
第二十六條 委托人拒絕提供執行評估業務所需的權屬證明、財務會計信息和其他資料的,評估機構有權依法拒絕其履行合同的要求。
第二十七條 委托人要求出具虛假評估報告或者有其他干預評估結果情形的,評估機構有權解除合同。
第二十八條 評估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開展業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
(二)允許其他機構以本機構名義或者冒用其他機構名義開展業務;
(三)以惡性壓價、支付回扣、虛假宣傳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
(四)受理與自身有利害關系的評估業務;
(五)分別接受利益沖突雙方的委托,對同一評估對象進行評估;
(六)出具虛假評估報告;
(七)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九條 評估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執業風險基金。
第四章編輯
評估委托與報告使用
第三十條 委托人是指委托評估機構提供評估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三十一條 委托人有權自主選擇符合本法規定的評估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或者干預。
依據本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進行評估的,應當依法采用公開方式選擇評估機構。
委托人應當與評估機構簽訂委托合同,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二條 委托人有權要求與其他相關當事人及評估對象有利害關系的注冊評估師回避。
第三十三條 委托人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的,可以要求評估機構解釋。
委托人認為注冊評估師或者評估機構存在違法執業行為的,可以向有關資產評估行政管理部門或者行業協會投訴、舉報,有關資產評估行政管理部門或者行業協會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三十四條 委托人應當按照委托合同約定向評估機構支付費用,不得索要、收受或者變相索要、收受回扣。
委托人不得串通、唆使注冊評估師或者評估機構簽署、出具虛假評估報告。
第三十五條 委托人應當對其提供的權屬證明、財務會計信息和其他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三十六條 委托人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和委托合同約定使用評估報告。
第五章編輯
行業協會
第三十七條 資產評估行業協會是注冊評估師和評估機構的自律性組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實行自律管理。
第三十八條 資產評估行業協會的章程由會員代表大會制定,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并報有關資產評估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九條 注冊評估師、評估機構應當加入資產評估行業協會,平等享有章程規定的權利,履行章程規定的義務。
第四十條 資產評估行業協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會員自律管理辦法,對會員進行自律管理;
(二)依法制定評估執業準則;
(三)組織實施注冊評估師資格考試和執業注冊;
(四)組織開展會員后續教育;
(五)建立會員信用檔案并向社會公開;
(六)依法監督檢查會員建立執業風險基金的情況;
(七)受理對會員的投訴、舉報,受理會員的申訴,調解會員執業糾紛;
(八)監督管理會員執業行為,按照章程規定給予獎懲,并將獎懲情況及時報告有關資產評估行政管理部門;
(九)保障會員依法執業,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十)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一條 有關資產評估行業協會應當建立溝通協作和信息共享機制,根據需要制定共同的行為規范,促進資產評估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第四十二條 資產評估行業協會收取會員會費的標準,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國務院有關資產評估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開。不得以會員交納會費數額作為其在行業協會中擔任職務的條件。會費的收取、使用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資產評估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任何組織、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編輯
行政監管
第四十三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制定注冊評估師職業道德準則、注冊評估師資格全國統一考試辦法和執業管理辦法、評估機構管理辦法;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實現信息交流共享。
第四十四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資產評估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監督資產評估行業自律管理,對注冊評估師和評估機構的違法行為依法實施處罰。
第四十五條 資產評估行政管理部門對有關資產評估行業協會實施監督檢查,對檢查發現的問題和針對協會的投訴、舉報,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四十六條 資產評估行政管理部門不得對評估機構依法開展業務進行不合理限制,不得對符合條件的評估機構跨地區、跨行業開展業務設置障礙。
第四十七條 國家機關、國家舉辦的事業單位不得與評估機構存在人員或者資金關聯。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權為評估機構招攬業務。
第四十八條 資產評估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予以保密。
第七章編輯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執業注冊以注冊評估師名義執業,或者未經登記設立評估機構從事評估業務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資產評估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注冊評估師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資產評估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可以責令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注冊評估師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費用的;
(二)同時在兩個以上評估機構執業的;
(三)采用欺騙、利誘、脅迫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的;
(四)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或者冒用他人名義執業的;
(五)簽署本人未參與項目的評估報告的;
(六)在法律規定的禁止期間內,買賣委托人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的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或者其他財產的;
(七)索要、收受或者變相索要、收受合同約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財物,利用執業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八)貶損或者詆毀其他注冊評估師的。
第五十一條 注冊評估師違反本法規定,簽署虛假評估報告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資產評估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執業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注冊評估師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評估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資產評估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可以責令停業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開展業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二)允許其他機構以本機構名義或者冒用其他機構名義開展業務的;
(三)以惡性壓價、支付回扣、虛假宣傳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的;
(四)受理與自身有利害關系的評估業務的;
(五)分別接受利益沖突雙方的委托,對同一評估對象進行評估的。
第五十三條 評估機構違反本法規定,出具虛假評估報告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資產評估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業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注冊評估師、評估機構有本法第五十條至第五十三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的,由有關資產評估行政管理部門將處罰情況通報有關資產評估行業協會,由其記入信用檔案,并向社會公開。注冊評估師因違法執業被記入信用檔案累計至三次的,由有關資產評估行業協會注銷注冊評估師執業證書并予以公告。
第五十五條 注冊評估師、評估機構在執業活動中給委托人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應當委托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而未委托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對依據本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進行的評估,委托人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資產評估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采用公開方式選擇評估機構的;
(二)索要、收受或者變相索要、收受回扣的;
(三)串通、唆使注冊評估師和評估機構簽署、出具虛假評估報告的;
(四)不如實向評估機構提供權屬證明、財務會計信息和其他資料的;
(五)未按照法律規定和委托合同約定使用評估報告的。
第五十八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資產評估行業協會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章編輯
附則
第五十九條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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